杭州市拱墅区东新街道公益新动力共融 服务中心章程发表时间:2024-08-10 17:56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本单位的名称是杭州市拱墅区东新街道公益新动力共融服务中心。 第二条本单位的性质是主要利用非国有资产、自愿举办、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本单位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 风尚,弘扬公益,服务民生。 第四条本单位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 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聚焦规范提升,加强风险防范,积极参与清廉社会组织建设 。本 单位承担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 等职责。 本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杭州市拱墅区民政局,党建领导机关是中共东新街道新经济与新社会组织 工作委员会,业务指导单位是杭州市拱墅区东新街道社会组织服务中心 。本单位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党 建领导机关、有关业务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单位的住所地是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万家星城三期23幢11-14号。 第六条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 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 举办者、开办资金和业务范围 第七条本单位的举办者是熊依泠、唐燕、岳琳。 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了解本单位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二)推荐理事(或董事)和监事; (三)有权查阅理事会(或董事会)会议记录和本单位财务会计报告; 第八条本单位开办资金:叁万元;捐赠者:熊依泠、唐燕、岳琳,金额:熊依泠贰万捌仟元,唐燕壹仟元,岳 琳壹仟元。 投入人对投入该组织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本款所称投入人是指除各级人民政府及 其部门外的法人、 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第九条本单位的业务范围: (一)提供专业社会工作服务,推动社会工作方法在社区建设和发展中的运用; (二)社区建设和发展行动研究、能力建设与研讨交流; (三)策划实施各类公益活动,承接政府委托的各项公共服务项目。 第三章 组织管理制度 第十条本单位设理事会,其成员为5人 。理事会是本单位的决策机构。理事由举办者、职工代表及有关单位推选产生。 理事每届任期3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十一条理事会行使下列事项的决定权: (一)修改章程; (二)业务活动计划; (三)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四)增加开办资金的方案; (五)本单位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六)聘任或者解聘本单位主任和其提名聘任或者解聘的本单位副主任及财务负责人; (七)罢免、增补理事; (八)内部机构的设置;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从业人员的工资报酬。 第十二条理事会每年召开2次会议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召开理事会会议: (一)理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1/3以上理事联名提议时。 第十三条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1名 。理事长、副理事长由理事会以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选举 产生或罢免。 第十四条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工作,理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 由理事长指定的副理事长代其行使职 权。 第十五条召开理事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10日前将会议的时间、地点、 内容等一并通知全体理事。 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理事会,委托书必须载明授权范围。 第十六条理事会会议应由1/2以上的理事出席方可举行 。理事会会议实行1人1票制 。理事会作出决 议,必须经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通过。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全体理事的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 章程的修改; (二) 本单位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三) 聘任或者解聘本单位负责人及工作人员; (四) 罢免、增补理事; (五) 内部机构的设置; (六)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第十七条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会议的理事 审阅、签名 。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本单位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 责任 。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理事会记录由理事长指定的人员存档保管。 第十八条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九条本单位主任对理事会负责,并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单位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的决议; (二)组织实施单位年度业务活动计划; (三)拟订单位内部机构设置的方案; (四)拟订内部管理制度; (五)提请聘任或解聘本单位副职和财务负责人; (六)聘任或解聘内设机构负责人; 本单位主任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条本单位设立监事1人。 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二十一条监事在举办者(包括出资者)、本单位从业人员或有关单位推荐的人员中产生或更换。 本单位理事、主任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二条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本单位财务; (二)对本单位理事、主任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本单位理事、主任的行为损害本单位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第二十三条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四章 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四条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为理事长。法定代表人为理事长。 第二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 (三)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 (四)因犯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3年,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 (五)担任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自该单位被撤销登记之日起未逾3年的; (六)非中国内地居民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二十六条本单位经费来源: (一)开办资金; (二)政府资助; (三)在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活动的收入; (四)利息; (五)捐赠; (六)其他合法收入。 本单位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加强对本单位主要负责人、专职工作人员和理事会成员的廉洁教育, 营造风清气正的良好氛围。 第二十七条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盈余不得分红 。投入人对投入本单位 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 第二十八条执行国家规定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 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二十九条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 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条本单位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三十一条本单位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 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 的年度检查。 第三十二条本单位劳动用工、社会保险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 第三十三条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或党建领导机关)审查同 意 。经业务主管单位(或党建领导机关)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章 终止和终止后资产处理 第三十四条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第三十五条本单位终止,应当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六条本单位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 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剩余财产,完成清算工作 。清算期间,不进行清算以外的活动。 本单位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公益性或者 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采取转赠给与该组织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等处置方式,并向社会公 告。 本单位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 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三十七条本单位自登记管理机关发出注销登记证明文件之日起,即为终止。 第八章 党组织建设 第三十八条本单位按照党章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党组织 。如暂不能单独建立党组织,支持通 过联合建立党组织、选派党建工作联络员等方式,在本组织开展党的工作。 第三十九条本单位党组织负责人,一般由本单位理事会成员以上负责人中的中共正式党员担任,如需 要由其他同志担任的,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 第四十条探索建立开放式党组织和党小组,对党员有3名以上,但能接转组织关系的党员不足3名的,建 立功能型、拓展型党组织。 第四十一条本单位换届选举时,应先征求本单位党组织意见;本单位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 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第四十二条本单位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 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支持党组织建设活动阵地。 第四十三条本单位支持领导班子与党组织领导班子“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党组织负责人参加或列 席管理层有关会议、党组织开展有关活动邀请非党员的社会组织负责人参加。 第四十四条本单位支持党组织对社会组织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本章程经2024年5月13日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六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理事会。 第四十七条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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